國內宣判+國外自承 個人數據隱私該如何得到保障?
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宣判,認定抖音、微信讀書兩款App均有侵害用戶個人信息的情形。兩案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體現民法典保護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典型案件。隨著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大家對數據隱私的敏感度也越來越高,此類案件備受關注。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個人隱私?技術發(fā)展又如何支持個人隱私保護?典型案件:網絡巨頭的幕后行徑。
也許只是巧合,在前后不到一天的間隔時間里,海內外互聯網巨頭們都在同樣的問題上,面臨著來自監(jiān)管者的嚴肅拷問甚至審判。
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宣判,認定抖音、微信讀書兩款App均有侵害用戶個人信息的情形:
在凌某某訴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機通訊錄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聯系人的情況下,使用該手機號碼注冊登錄抖音 App 后,被推薦大量 “可能認識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聯系的同學、朋友。凌某某認為抖音 App 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及隱私構成侵權,將抖音 App 的運營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7 月 30 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就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抖音 App 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對凌某某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構成侵權。
在黃某訴微信讀書案中,原告黃某在使用“微信讀書3.3.0版本”時發(fā)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軟件自動關注微信好友、默認開放讀書記錄。法院認為,讀書信息可能構成對用戶的“個人畫像”,在數字時代,網絡用戶應享有通過經營個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也應享有拒絕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而這種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戶清晰、明確地知曉此種自由。
這兩起案件的宣判,也成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體現民法保護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典型案件。
無獨有偶,當地時間7月29日,四家美國科技巨頭谷歌、亞馬遜、Facebook和蘋果的CEO在當天的美國眾議院反壟斷問題聽證會上經歷了長達五個多小時的“馬拉松質詢”。
其中亞馬遜CEO貝佐斯在現場承認了亞馬遜公司內部可能存在濫用用戶數據的行為。“我可以告訴你們的是,亞馬遜有一項政策,即禁止使用商家的特定數據來幫助亞馬遜的自有品牌業(yè)務,不過我無法保證本公司的員工都沒有違反過該政策。”
民法規(guī)定: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6月1日正式全文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第四編人格權中的第六章,對民事主體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做出了規(guī)定。其中包括: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guī)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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